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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采购含保安需求,保安服务许可证能设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桂阳 孙林 2024-12-06 18:48:1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高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800万元,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保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修等。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本项目物业服务采购内容包括保安服务,投标人资格应当设置保安服务许可证,但本项目资格却未设置此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真研究后,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可,无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因此投标人资格未设置保安服务许可证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后,本项目如期开标,顺利完成了采购。

问题引出

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含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许可证能设为资格条件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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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仅需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可,无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本案例中,物业服务采购的内容不仅仅是保安服务,还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修等其他服务内容,如果将保安服务许可证设置为资格要求,将造成没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物业企业无法参与本项目竞争。这是不公平的,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本身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没有要求,如果物业服务采购要求该证书,是不合理的。该项目将“保安服务许可证”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综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含保安服务内容,不得将保安服务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作者:桂阳、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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